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曾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邵东县**镇**村**组**号,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7月10日将本案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8月7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6月24日、8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曾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自己并委托其亲属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曾某甲将所吸收的资金,为其弟弟读大学支付费用10多万元、为其父母花费100多万元修建1栋5间3层的楼房、购买家电家俱、为其母亲购买金器首饰等。
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曾某甲在未出资一分钱的情形下,与被害人李某甲、彭某甲合伙成立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曾某甲,总是以签订外贸订单需要“验资”为由,要求被害人李某甲、彭某甲不断地往其私人帐户上打款。未实际经营任何业务的被告人曾某甲,自己并委托其近亲属李某丁(另案处理)以被告人曾某甲从事外贸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曾某甲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以新还旧”、购买奥迪A6小车、聘用保姆照顾自己生活、经常居住五星级宾馆、购买“LV”包、为其父亲购买吉利远景小汽车,并为其父亲聘用小车司机;还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购买基金:购买鹏华基金14586534元、购买嘉实基金300000元、购买博时基金915283.48元、购买天弘基金982965.23元。截止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以诈骗方法向被害人曾某丁等29名被害人非法集资的数额共26272714.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帐号440501490043********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表、增资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帐户交易明细、电子银行业务回单、支付宝转帐电子回单、借条、售汇记录、“采购柠檬酸硼30128公斤的合同”、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掌某某、申某某、谢某某、宋某某、曾某乙、曾某丙、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丁、谢某某、禹某甲、李某乙、尹某某、彭某甲、李某甲、朱某甲、曾某戊、禹某乙、陈某甲、曾某己、曾某庚、禹某丙、彭某乙、陈某乙、禹某丁、禹某戊、李某丙、杨某某、禹某己、陈某丙、余某某、李某戊、欧某某、王某甲、朱某乙、王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甲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的李某丁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湘国升鉴字(2019)001号会计鉴定报告书;6.提取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某辛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掌某某、申某某、谢某某、宋某某、曾某乙、曾某丙、吕某某;鉴定人名单:舒某某、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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