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新雅街道团结村泰安**街**巷**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9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同案人郭某甲另案处理)租赁广州市越某某站西路55号金美(外贸)服装城第一层1A071铺作为销售档口,并于2015年1月开始以新中昌帽业名义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帽子,2018年7月雇佣被告人曾某某负责仓管、送发货等工作,2019年4月租赁广州市荔德路318号旁汇富工业区A栋301作为仓储场所。2019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经营场所及仓库现场抓获同案人郭某乙(另案处理),查获假冒“NIKE”、“JORDAN”、“PUMA”、“VANS”、“LEVI'S”、“LACOSTE”、“VERSACE”、“THE NORTH FACE”、“ADIDAS”、“GUCCI”、“NEW ERA”、“TOMMY HILFIGER”、“CANADA GOOSE”、“Champion”、“Dickies”、“FILA”、“TOMMY”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帽子共计24247顶(经鉴定,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假冒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单据、手机、电脑主机等。经统计,查扣帽子价值共计人民币290964元,2019年6月至8月销售金额共计76692元。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曾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截止至2019年8月29日,涉案的“NIKE”、“JORDAN”、“PUMA”、“VANS”、“LEVI'S”、“LACOSTE”、“VERSACE”、“THE NORTH FACE”、“ADIDAS”、“GUCCI”、“NEW ERA”、“TOMMY HILFIGER”、“CANADA GOOSE”、“Champion”、“Dickies”、“FILA”、“TOMMY”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帽、服装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帽子等物证;
2.商标权资料、收款记录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的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丹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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