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0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龙岗区多米运动用品商行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经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明知同案人胡某某、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未取得“OAKLEY”“ESS”等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仍从胡某某经营的广州**眼镜有限公司购进大量假冒“OAKLEY”“ESS”等品牌商标的眼镜商品,通过“**户外眼镜”淘宝店、“深圳市龙岗区**运动用品商行”阿里巴巴网店以及微信等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并于2019年9月1日租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大道北**号的三层,用于存放假冒“OAKLEY”品牌商标的眼镜商品。

2020年7月1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曾某某,查扣侵犯“OAKLEY”品牌商标权的眼镜商品9389副、配件及包装物一批(眼镜说明书1200张,眼镜袋1200个,眼镜布1200张,眼镜包装盒360个),手机和电脑主机各1台等作案工具以及各类单据一批。经统计,被告人曾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OAKLEY”和“ESS”品牌商标的眼镜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978345元,现场查扣的侵权眼镜商品价值人民币33901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OAKLEY”和“ESS”品牌注册商标的眼镜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光盘8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侵权眼镜商品9389副、眼镜说明书1200张、眼镜袋1200个、眼镜布1200张、眼镜包装盒360个,手机和电脑主机各1台等作案工具,以及各类单据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