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7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区,住广东省云浮市**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本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曾某甲明知叶某某(另案处理)研发的“梢控”农药系“三无产品”(无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仍大量购进并在钟山县以每瓶85至100元不等价格向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陶某某、许某某、曾某乙、莫某某等人出售,销售金额10万余元。案发前,曾某甲已退回陶某某、许某某等人的农药款共计35300元。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鉴定:500毫升每瓶的“梢控”农药实测值为3.0,8O毫升每瓶的“梢控”农药未检出农药隐性成分。 经钟山县农业农村局、钟山县水果烟草生产办公室评估,估算全县48户,2819.03亩果树损失达184.92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梢控”农药;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移送线索情况等;3.证人贾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陶某某、许某某、曾某乙、莫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0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长林
检察官助理:周霁奇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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