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5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镇万格园。因涉嫌逃税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侯审。无前科。
辩护人施某某,云南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以浙江第一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的名义与宁蒗彝族自治县格桑铁合金厂(以下简称“建设方”,代表为蒋海滨)签订了《格桑铁合金厂干布河电站老鹰岩渠改隧道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按承包单价与工程量按月计量计算,税款由建设方代扣代缴。但建设方未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也未与税务机关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到2013年,由于曾某某提供的浙江第一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资质过期,工程的验收及结算只能用正规有资质的公司进行验收及结算,该工程以丽江市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验收、结算。于2014年10月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价款为3289258.78元。由于合同建设方与曾某某在工程款计算中存在争议,曾某某将建设方起诉到宁蒗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30日,宁蒗县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由建设方支付结算中少算、漏算工程款117340.18元,该工程的最终计算价款为3406599.26元。经宁蒗县地方税务局核查处理,曾某某应缴未缴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为:177483.82元,且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已送达给曾某某。2017年6月19日,宁蒗县地方税务局对曾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未缴税款罚款86186.96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2000元罚款。期间,曾某某一直未补缴税款及罚款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逃避纳税义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某某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0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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