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117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2191966********,汉族,高中文化,江阴市**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村**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7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曾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18时许,驾驶苏B**H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江阴市**镇**村**浜**号门口场地上左转弯时,车辆左前部撞到被害人赵某某,致其跌地受伤,后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21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颅脑损伤致中枢衰竭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地段时,未及时查明前方情况,操作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发后,被告人曾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谅解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奚某甲、奚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