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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走私毒品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036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路**号。2010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6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我院管辖该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12月16日指定我院管辖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电子购物平台,向他人直接从境外购买5克大麻,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国内。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购买的大麻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2.**平台订单支付记录、相关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通过**电子购物平台的卖家直接从境外购买5克大麻并通过邮政快递至境内。

3.中国**集团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司出具的物流信息表,证实涉案邮政快递包裹于2019年7月18日从美国收寄,后于7月25日被运输至湖南省益阳市由被告人曾某某签收。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曾某某处扣押一只邮包及一包大麻。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曾某某处扣押的大麻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称重笔录,证实从被告人曾某某处扣押的大麻重5克。

7.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从被告人曾某某处扣押的毒品大麻被依法收缴。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益阳市看守所出所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到案的经过。

9.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曾某某的身份情况。

10.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南省赤山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曾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购买走私进口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逸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768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移送查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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