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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6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4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始,被告人曾某某在其搭建的本市白某某**镇**街**平房内,以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同年4月9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曾某某及十余名参赌人员抓获,并缴获赃款1070元、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款、扑克牌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亚

检察官助理:肖雅菁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439****、153223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07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一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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