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6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4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始,被告人曾某某在其搭建的本市白某某**镇**街**平房内,以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同年4月9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曾某某及十余名参赌人员抓获,并缴获赃款1070元、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款、扑克牌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亚
检察官助理:肖雅菁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439****、153223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07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一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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