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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9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441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路**号**巷**幢**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东)。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贩卖淫秽视频,共计向张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贩卖淫秽视频172部,获利共计人民币1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淫秽视频73部。

二、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淫秽视频17部。

三、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淫秽视频82部。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范慧媛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832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U盘三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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