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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268号

被告人曾某甲合,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号**。2010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某某,2013年6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合、梁某某根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3月31日报送至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甲合是吸毒人员,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吸食。2019年11月18日凌晨0时,曾某甲合在阳江市江城区苏某8酒吧内向某某名叫“阿某某”的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分别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毒品冰毒、价值500元的毒品K粉用于自己吸食。

2019年11月19日晚上20时某某,公安人员循线在阳江市江城区三某路411号酒某轩酒庄将被告人曾某甲合抓获,民警当场查获曾某甲持有的四小包可疑毒品(经称量,分别净重31.12克、9.8克、0.65克、0.23克)等物品。经某某曾某甲合的尿样进行冰毒、K粉检测,呈阳性反应。

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某甲合被缴获的9.8克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被缴获的31.12克、0.65克、0.23克可疑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证言,2.被告人曾某甲合的某某,3.同案人的某某,4.抓获经过5.缴获的涉案毒品,6.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8.现场检测报告,9.鉴定文书及其他书证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合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合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甲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助理检察员:叶颖娴

2020年9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曾某甲合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

3.光碟13张。

4.散件15页。

5.认某某从宽告知书及认某某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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