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号**幢**单元**,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退回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涪江名城后门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0.2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谭某某,二人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谭某某身上搜出上述毒品,同时从曾某某身上查获0.12克甲基苯丙胺和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立功材料等书证;
2. 证人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检查、提取、扣押、封存、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显凤
检察官助理:廖世洁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散件若干。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 抓获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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