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住**市**镇**村**组,2004年03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邵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08月01日因犯盗窃罪被邵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4月23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曾**在**市***镇**村自己家里卖给吸毒人员朱**重约0.1克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00元。
2020年2月17日8时许,邵某市公安局民警在***镇**村执勤巡逻时,抓获被告人曾**,并在其家中收缴少量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状颗粒及粉色颗粒。经现场称重,白色粉末状颗粒毛重3.04克,净重2.11克,粉色颗粒毛重0.59克,净重0.2克。经鉴定:白色粉末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单乙酰吗啡及乙酰可待因成分;粉色颗粒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称重笔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封存笔录、指认照片、称重照片、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2、证人刘**、朱**、禹**、李**、黄**、申**、申**的证言;3、被告人曾**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属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曾**现羁押于邵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证据9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刘**、朱**、禹**、李**、黄**、申**、申**。
鉴定人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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