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70********,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社区**路**区**路**号**栋**室。1995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4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总工会附近一宾馆房间内,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在该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曾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村**小区**栋**单元**室自己的租住屋内,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在该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内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并扣押了曾某某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72克、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52克。经鉴定,扣押的红色药丸和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说明、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提取笔录;4.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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