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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01241977********,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新洲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上至12月16日早上,被告人曾某某与其男友曾某(在逃)在新洲区**街**村**号曾某家中向汪某某、万某某、魏某某、肖某、邱某等五人分别贩卖了毒品“麻果”。其中明细如下:1.肖某于2019年12月16日8时55分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曾某某98元,购买2个毒品“麻果”。2.邱某于12月16日4时51分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曾某某400元购买毒品“麻果”共计8个。3.魏某某于12月15日17时40分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给曾某180元,购买毒品“麻果”共计3个。4.汪某某于12月15日17时40分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给曾某100元,购买毒品“麻果”共计2个。5.万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5时许通过微信联系曾某让其帮忙购买2个“麻果”,并于当日5时30分到曾某家中拿到2个“麻果”在其家中吸食,尚未支付毒资被抓。以上毒品,违法行为人均在该屋内吸食完毕。12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等六人在曾某家中被汪集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后曾某某等六人被带到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办案区检测的尿液样本检测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MAMP)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证人万某某、肖某、魏某、邱某、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涛

2019年56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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