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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65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市后街**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曾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讯问了被告人曾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楼下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5克给吸毒人员姚某某;

2019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周转房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给吸毒人员姚某某;

2019年5月15日下午,吸毒人员姚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购买500元甲基苯丙胺,同时约定在汕头市区**大厦楼下见面交易。随后被告人曾某某携带毒品前往**大厦楼下准备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状物一盒(净重1.032克)。经检验,缴获的白色晶状物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检定证书、检定结果、称量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详单,办案说明,辨认笔录及相片辨认等;

2.证人姚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家 贵

2019年 9月20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补充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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