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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2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于2019年10月1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移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经与购毒人员张某某电话联系后,在广西合浦县**镇**公园内,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1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2019年8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经与购毒人员张某某电话联系后,在广西合浦县**镇**路**门口处,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1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和龚某某,双方交易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曾某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310元、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台,从张某某处缴获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4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3.证人张某某、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理化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小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台、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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