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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8月18日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我院于2020年9月14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8日补查重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三川镇四维村委会**村梁官公路边,以16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了一块鸦片。

2020年4月初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三川镇四维村委会**村曾某某家住宅院坝内,以1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了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一块鸦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晓欢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侦查卷宗四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涉案物证开庭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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