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67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5时许,购毒人周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曾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周某某要求送至重庆市江北区招商锦星汇,曾某某同意并于2020年5月27日16时59分收款400元。当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招商锦星汇4栋7-9内,将一小袋净重0.28克的甲基苯丙胺和一片净重0.1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交予周某某,交易完毕曾某某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查获交易的毒品及曾某某使用的oppo手机。
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承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毒品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毒品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拆封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意见;
7.查获毒品过程的录像、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4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涛
检察官助理:陈 诚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涉案oppo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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