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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业州镇茨泉社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至8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县业州城区2次给本县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9克,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1****,现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5日23时许,本县吸毒人员向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曾召霞****,双方约定在向雨霖位于本县业州镇烟墩大道212号的家中交易,后曾某某携带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到向某某家中,获毒资400元。

2.2019年8月26日23时许,本县吸毒人员向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曾召霞****,双方约定在向雨霖位于本县业州镇烟墩大道212号的家中交易,后曾某某携带约0.6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到向某某家中,获毒资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图、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截屏照片;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向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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