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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366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路**号**号,现住深圳市罗湖区**,无业。因贩卖毒品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3时许,证人罗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曾某某梅求购海洛因,并约定好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当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携带海洛因到达约定的交易地点本市罗湖区**路口,将部分海洛因分出碾碎后交予证人罗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1500元。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曾某某,从其身上缴获交易的毒资及剩余部分毒品(经称重,净重0.59克;经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证人罗某处缴获二人交易的毒品(经称重,净重0.07克;经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2.书证:涉案毒品、毒资照片说明书,称量、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检测报告、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求购毒品录像,称量取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2019年929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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