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12/20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4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给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的事实

1、2019年12月1日中午2时许,曾某某在李某甲位于**镇**花园**房的家中卖了两筒海洛因给李某乙,李某乙付了130元钱。

2、2019年12月1日下午1时许,曾某某在李某甲位于**镇**花园**房的家中卖了两筒海洛因给李某甲,李某甲付了130元钱。

3、2019年12月2日下午2时许,曾某某在李某甲位于**镇**花园**房的家中卖了两筒海洛因给李某甲,李某甲付了130元钱。

4、2019年12月2日下午,曾某某在李某甲位于**镇**花园**房的家中卖了两筒海洛因给李某乙,李某乙付了140元钱。

5、2019年12月3日晚,曾某某在李某甲位于**镇**花园**房的家中卖了两筒海洛因给他,李某甲付了130元钱。

6、2019年12月3日晚,曾某某在李某甲位于**镇**花园**房的家中卖了两筒海洛因给钟某某,钟某某付了130元钱。后钟某某、李某甲和李某乙一起把海洛因吸食了。

二、贩卖毒品给谭某某的事实

1、2019年12月2日中午1时许,曾某某在**镇**花园附近卖了1筒海洛因给谭某某,谭某某付了65元钱。

2、2019年12月2日晚上6时左右,曾某某在**镇**花园附近卖了2筒海洛因给谭某某,谭某某付了130元钱。

2019年12月3日晚,曾某某在**镇**桥附近与刘某某进行海洛因交易时被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12筒共2.63克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12月20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2020年5月13日_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被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