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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吸毒,于2019年5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24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旁路边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覃某某。

二、2019年5月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口路边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廖某某。二人在交易毒品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廖某某身上查获净重0.13克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经鉴定,在所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亚天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和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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