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8〕11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7年12月7日14时许,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购买冰毒毒品,曾某某表示同意。接着,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人民币给曾某某,曾某某将其中140元在微信中转账给“妃疯”购买2包冰毒。于同日17时许,曾某某来到约定地点雷州市雷南大道果锦宾馆附近将1包毒品交给罗某某。交易完毕后,曾某某离开现场。曾某某在雷州市雷南大道七喜宾馆后巷处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缴获曾某某1部手机,1台电动车及1包毒品,扣押罗某某购买的1包毒品。经称重,缴获的毒品共净重0.94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作案工具;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8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案卷材料共2册,检察卷1册,光碟2张;
3.扣押的物品均保存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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