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区,住**区**乡**社区**组**号。因吸食毒品,2014年12月1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自2019年6月22日开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其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新邵县华天酒店附近贩卖毒品麻古一粒及少量冰毒给周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90元钱;
2、2019年6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新邵县酿溪镇大坪农贸市场贩卖毒品麻古两粒给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100元:
3、2019年6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新邵县**镇**局对面马路边,贩卖毒品麻古一粒及少量冰毒疑似物给周某某, 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150元。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办案民警从其处搜缴海洛因疑似物2.88克,麻古疑似物27粒共计2.59克,冰毒疑似物5.86克。
2019年7月24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曾某某处扣押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麻古、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接收证明、毒品检查、提取、称量、抽样笔录及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何某某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数量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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