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10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9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自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在涟源打工期间,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梁某某为微信好友。曾某某隐瞒自己真实姓名、年龄和婚恋关系,谎称自己叫“杨某”,1983年出生,离异,湖南**人,经营一家**公司,骗得被害人梁某某信任,后以该虚构的身份与梁某某确立恋爱关系。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曾某某以承包工程项目、家人生病、发放员工工资、请客送礼等多种借口为由,多次骗得梁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13万余元,还骗得梁某某银行卡一张,以取现和线上消费的方式骗得6万余元。曾某某骗得上述钱款后用于打赏主播和日常消费。
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在娄底市**区**路**宾馆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转账信息截图、银行卡账户信息交易明细等;2.辨认笔录、提取笔录;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望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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