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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开发区**街**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19日、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甲以可以合伙承接地铁**号线的**工程为由,并编造给工程负责人送礼、交付工程押金、厂房维修、父亲生病住院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刘某甲王某某夫妇现金共计人民币172万元。案发前,除退还刘某甲现金人民币36万元外,其余款项均被被告人曾某甲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曾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转账汇总表、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王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李峻   

检察官助理 刘启涛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 《证人名单》1份;

8.《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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