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3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村。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3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来到光明区马田街道马山头村怡景花园2栋503房,以生意周转为由向被害人麦某甲高息借款人民币5万元。2011年12月20日及2012年1月20日,曾某某又以生意周转为由,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及《深圳市宝安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报收件回执》文件作抵押,向麦某甲借款5万元、3万元。曾某某获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偿还他人赌债等债务,2012年3月借款到期后,曾某某变更联系方式逃匿躲避拒不归还上述款项。经查,曾某某借款时无固定工作,无稳定合法收入来源,且欠下大量债务,无偿还能力。2020年3月10日,被害人麦某甲发现曾某某用于抵押的身份证系假证,遂报案。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被传唤归案。2020年7月22日,曾某某退还麦某某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曾某某居民身份证一张、借款合同三份、《深圳市宝安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报收件回执》一份,被害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深圳市光明区公民办事处塘家居委会的公章备案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麦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身份证及印章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保证人麦某乙,联系电话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已退赔被害人麦某某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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