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844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路**—025栋502。因盗窃嫌疑,于2012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份以来,姚某某(已判处有期徒刑)、李某某(已判处有期徒刑)伙同被告人曾某某、“二狗”(另案处理)等人策划利用封建迷信思想骗取财物,并以每天车费200元人民币的价格雇佣了“老二”(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码为粤S16****的蓝牌车专程接送,上述等人分工合作,分别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实施诈骗、望风等工作。
2012年10月9日,姚某某、曾某某等人来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官龙村附近,选定被害人陈某某为作案目标。曾某某抱婴儿假意向姚某某询问附近一位老神医的住址,李某某则趁机上前吹嘘该老神医医术高、算命准,陈某某信以为真,随李某某、曾某某来到谎称是神医孙子的姚某某处,姚某某称神医有事不能见面,并假借算命之名,利用被害人陈某某的迷信心理,骗得其信任。随后姚某某谎称算出陈某某家人近期有血光之灾,需拿钱财作法消灾,曾某某、李某某在一旁配合,在三人的哄骗之下,陈某某表示愿意拿钱财作法消灾。陈某某在姚某某、李某某的陪同下,来到其位于深圳市坪地黎屋村**号的家中拿钱,并从银行取出现金10万元,连同家中的现金8000元及一条项链,一并按要求放入姚某某等人准备的牛奶包装箱内,姚某某等人趁作法之机将牛奶包装箱调包。盗得上述财物后,五名同案犯将钱财瓜分。
2019年9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主动至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面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陈某某辨认出曾某某;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调包的办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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