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居民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计划购买15把体温枪,被告人曾某某谎称其朋友有体温枪售卖,每把420元,后焦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曾某某付款6300元。收款后,因没有体温枪无法发货,被告人曾某某在焦某某多次催促并要求退款的情况下,以5只口罩冒充体温枪发货,并将订单号发给焦某某,意图使被害人相信已经发货。被害人收到货后,发现被骗,在与曾某某交涉无果后,于2020年3月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已全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慧娟

李晓龙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