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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81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曾某某借口回家需要用车,从合肥市将马某某皖AN****黄色现代酷派轿车借走开回家使用。2019年2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因偿还债务,借口车辆在萧县违章停放需要处理,骗取马某某身份证照片,在萧县**镇荆某某的中介公司将马某某的酷派轿车抵押借款2万元,将其中的16000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期间,马某某多次向曾某某要车,被告人曾某某一直隐瞒车辆抵押事实并借口不还, 2019年4月,马某某找到被抵押车辆将车辆赎回。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抵押车辆价值人民币11万元。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8月5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东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价格认证文件、车辆抵押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荆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星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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