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尾市**镇**坑**县**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育金,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采用在微博上虚构“出售演唱会门票”的信息、吸引被害人购票的手段,实施诈骗作案6起,骗取购票款或保证金等合计人民币919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微博上虚构“出售林俊杰演唱会门票”的信息,吸引被害人邓某某购票,并以购票款为名骗取被害人邓某某转账人民币2340元。
2.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微博上虚构“出售王源演唱会门票”的信息,吸引被害人王某甲购票,并以购票款、借款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转账人民币2200元。
3.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微博上虚构“出售五月天演唱会门票”的信息,吸引被害人姜某某购票,并以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姜某某转账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微博上虚构“出售五月天演唱会门票”的信息,吸引被害人王某乙购票,并以购票款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乙转账人民币1000元。
5.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微博上虚构“出售五月天演唱会门票”的信息,吸引被害人杨某某购票,并以购票款、借款等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转账人民币1435元。
6.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微博上虚构“出售五月天演唱会门票”的信息,吸引被害人孟某某购票,并以购票款、购买荧光棒、快递费等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孟某某转账人民币1717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340元、王某甲人民币2200元、姜某某人民币500元、王某乙人民币1000元、杨某某人民币1435元,被告人曾某某得到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退赔谅解协议书等;
3.被害人姜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太仓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怡帆
2020年7月15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