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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90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曾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聘为警务辅助人员,并在刑侦大队工作,熟悉一定的警务工作和环境,且在离开公安机关时没有将发放的辅警制服全部上交。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曾某某谎称自己是名叫陈某某的刑警队警察(期间曾某某穿着公安机关以前发放的警用制服,并悬挂捡来的肩章、警号等配件),与**街道办工作人员肖某某接触,逐步取得肖某某信任。2019年4月至5月期间,曾某某向肖某某索要建筑用砂石,肖某某为其在八角*甲砂石厂、*乙砂石厂、*丙砂石厂共计索要砂石4车,共71立方米,全部拉至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勿忘花海附近某沙场进行变卖,获利3900余元。经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次认定的连砂石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9325元。

2019年5月,曾某某为帮其朋友杨某某低价购买建筑用沙,继续冒充警察身份,并穿警号为00****的警服,通过肖某某的介绍,在八角**沙场购买建筑用沙3车,共计价值17000元。曾某某并未支付款项便将3车沙拉走,杨某某在购沙后将1.7万元沙款交给曾某某,后经沙场老板多次向曾某某索要,曾某某支付了砂石款5000元,欠1.2万元砂石款(直至抓获时,该1.2万元仍未支付)。2019年11月20日,曾某某家属代其退赃退赔14000元,该款已由被骗的八角*乙砂石厂、八角*b丙砂石厂领取。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指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冒充人民警察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93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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