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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我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打着能够帮忙购买安装低价空调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张某某于同年4月至7月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空调货款共计人民币7650元给曾某某,后曾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欺骗被害人张某某,经张某某多次催促,空调一直未安装,至今曾某某也没有退还张某某所支付的空调款。被告人曾某某将骗取的赃款挥霍一空。

2.2019年6月,被告人曾某某虚构可合伙承接空调安装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信任。由王某甲于同年6月12日、6月20日通过微信支付资金共计人民币21500元给曾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得手后并未用于空调安装工程相关事宜,而是将骗取的赃款挥霍一空。

 3.2019年6月,被告人曾某某虚构有能力安装冻库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和江某某信任。后徐光华于同年6月至7月间被曾某某骗取安装冻库款人民币14500元,江某某于同年7月10日被曾某某骗取安装冻库款人民币2700元。被告人曾某某得手后将骗取的赃款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江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

5.检查、辨认、提取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微信、电话聊天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锴

检察官助理:王通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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