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1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谎称自己系西南大学音乐学院的老师,骗取被害人蓝某某的信任后,虚构可以帮助安排蓝某某的子女在西南大学附属小学读书、可以帮助介绍蓝某某在西南大学承接工程等事实,多次骗取蓝某某共计人民币37400元。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通过被害人蓝某某认识了被害人裴某某后,谎称自己系西南大学音乐学院的老师,骗取裴某某的信任后,虚构可以帮助裴某某低价购买钢琴、可以帮助裴某某的子女艺考报名等事实,多次骗取裴某某共计人民币10540元。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蓝某某、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一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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