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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4日,米易县人民政府批复米易县农牧局、米易县财政局关于对《米易县2017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米府函〔2017〕188号)。米易县撒莲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中将该乡湾崃村村民曾某某纳入肉牛标准化生产基地发展对象。被告人曾某某按照要求修建了53平方米牛圈,但未养殖牛。为顺利获得财政补贴资金,被告人曾某某找同村村民吴某某借用母牛5头通过了米易县撒莲镇人民政府组织的验收。2019年4月12日,财政补补贴资金20000元转入被告人曾某某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款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富

检察官助理:陈楠茜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居住于米易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96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处置意见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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