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1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86********,贵州市安顺市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安顺市**区**乡**村**组,现无固定住址。2012年6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株洲市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2013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5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该局决定监事居住;后因监视居住期间不到案,2019年5月25日再次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上旬至中旬,唐某某 (已判决)与林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姜某某、陆某某、何某某(均已作不起诉)等人先后来到长沙,后得知被告人曾某某处可提供发传单的工作,随即与曾某某取得联系,几人在长沙市雨花区**村“五一”旅馆内会合。曾某某在未依法取得行医资格和相关药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唐某某、潘某某、姜某某等人在菜市场等闹市区发放宣传单,向路人宣传其自制的“灵芝药酒”、“药丸”等物品具有治疗风湿、关节炎、颈椎病等各类疾病的奇效,并在设置的摊点处为路人免费“配药”、“加药”,期间向他人推销其“药酒”、“药丸”等物品。
2017年5月17日10时许,唐某某、姜某某等人应曾某某要求将“灵芝药酒”、宣传单等物品带至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农贸市场,设好摊点,摆好“草药”、“药酒”等物品,随后唐某某、姜某某、陆某某、潘某某、林某某等人负责向路人分发传单,何某某则负责分发瓶装“药酒”并引路人去曾某某摊点处“加药”、“配药”。不久后被害人简某某与一众老人被带至曾某某的摊点处,曾某某也已在此等候。其他人员则结束相关工作,在远处休息。
曾某某向简某某等人声称其配制的“药酒”和“药丸”能够治病,欺骗简某某服下若干粒不明药丸,后又将疑似白酒的液体擦在简某某的虎口处。为进一步骗取财物,曾某某告诉简某某,还需要配合其自制的“药酒”洗手,病情才能彻底治愈。随后曾某某叫来唐某某,将一塑料袋装好的玻璃瓶装“药酒”交给其,让其送简某某回家,并要简某某支付7500元(币值为人民币,下同)。唐某某随即送简某某回其位于东方新城的家。在送其回家途中,唐某某在明知曾某某系诈骗的情况下,继续将曾某某的话复述给简某某,并骗简某某购买苹果供奉菩萨,且不要向他人透露今日之事,后简某某信以为真,从家中拿出7500元交给唐某某,唐某某迅速逃离现场,赶回“五一”旅馆和曾某某等人会合。当日,几人将7500元赃款瓜分完毕。
2017年5月17日12时许,被害人简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同年5月19日7时左右,公安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村“五一”旅馆内抓获曾某某、唐某某等七人,在旅馆5118房当场查获并扣押宣传单若干张、所谓的“药酒”1.5千克和“草药”0.5公斤。
2017年7月18日,曾某某等人向简某某退赔7500元,简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曾某某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期间下落不明,后被网上追逃,2019年5月25日,其在株洲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指认涉案物品照片、公安机关拘留证、办案说明、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信息和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同案姜某某、陆某某、何某某、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曾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玲雁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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