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90031994********,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被告人曾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被押回南通市看守所羁押,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逮捕,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某为实施诈骗,从他人处购得360借条用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合同模板、诈骗话术,并用购买的无主手机号码注册大量QQ号。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海南省儋州市**镇**小区**幢**室,利用361613****的QQ号冒充360借条客服,以办理贷款需要提供担保金等虚假理由,分三笔共骗得江苏海安市民冯某某人民币11968元。2019年8月6日,被害人冯某某通过美付宝APP追回被骗的第一笔钱款5968元。
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11月27日由亲属代为退出赃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及劣迹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1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搜查、扣押、提取笔录、清单;
1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罪行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朝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01625****。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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