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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城中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至4月18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虚构投资网上刷单项目可赚取高额利****,隐瞒没有渠道的真相,先后九次,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竹人民币41890元用于归还赌债。

2020年6月4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柳州市柳北区**路叫了个**店内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喆

检察官:助理李小洁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二张

4.赃物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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