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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西武鸣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金桥“金硕”二手车市场等地以低价倒卖二手车、网上看车况支付订金以及汽车解压后支付尾款等方式、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唐某某37000元人民币、被害人梁某某25000元人民币、被害人黄某某68000元人民币、被害人韦某某42000元人民币、被害人俞某某20000元人民币。共计19.2万元人民币。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曾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二手车买卖协议、抓获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梁某某、黄某某、韦某某、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仁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认罪认罚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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