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3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道**社区**街**巷**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街道**社区**街**巷**号**房假冒女性身份在“连信”交友软件上认识居住在广州市花都区的被害人旷某某后,通过微信昵称“幽默初雪”的女子身份添加被害人微信,并以和被害人谈恋爱的方式在微信上聊天。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以还花呗、交房租等借口,共骗取被害人旷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人民币7666元,后将被害人旷某某的微信拉黑。
同年4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街道**社区**街**巷**号**房通过微信昵称“幽默初雪”的女子身份与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的被害人陆某某以谈恋爱的方式在微信上聊天。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以买衣服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90元,后将被害人陆某某的微信拉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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