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在加入到网络诈骗公司后,采取在网络上冒充成功人士与加其微信的人聊天的方法,培养彼此之间的感情,逐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诱导被害人在其服务的公司“Meta Trader4”app平台上充值抄外汇,进行津投期货投资,以此手段诈骗被害人秋某某401647.42元,按照其公司规定的分成,被告人曾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95095.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身份证明、秋某某户籍信息、秋某某转账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个人微信信息截图、秋某某与微信昵称“深爱”微信号zh27********聊天记录截图、秋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诈骗提成转账记录以及手机保存诈骗话术模板、扣押物品清单、曾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到案经过、**县公安局**派出所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及具结书。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聊天记录截图光盘、被告人指认作案流程光盘、电子卷宗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诱骗他人投资,诈骗他人数额巨大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琴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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