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8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南潢路袁家涌村仁正药房内,通过QQ平台加入大学QQ群的方式,在群中发布虚假的售卖二手手机消息,随机找寻被害人。在被害人与曾某某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后,被告人曾某某虚构自己出售二手手机的事实,通过微信发布虚假快递信息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指示被害人向曾某某掌控的微信账户转账。被告人曾某某获取钱款后将多名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删除,与被害人切断联系。经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分别骗取天津大学大学生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030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50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00元、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600元,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49元,诈骗金额共计6129元。被害人发现被骗后陆续报警。

2020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南潢路袁家涌村仁正药房内将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截图等书证;

3、电子数据;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璐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