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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后转至成都市看守所羁押。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理根,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袁某某,女,29岁,住都江堰市**院**栋**号。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都江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江堰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经被告人曾某某同意,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与被害人袁某某相识,二人之间偶有联系。2018年3月份前后,曾某某通过聊天得知袁某某有七万余元存款后,频繁与袁某某聊天,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对袁某某谎称其尚未结婚,从网上下载他人照片发送给袁某某,在取得袁某某的好感及信任后要求袁某某做其女朋友,袁某某答应了曾某某,二人遂确立“恋爱”关系。此后曾某某以各种理由向袁某某索要钱款。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曾某某累计从袁某某处骗得钱款11万余元。2019年7月,曾某某见无法再向袁某某骗取钱财,断绝与袁某某的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已赔偿袁某某全部损失。到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婚姻登记表、书信、照片、袁某某计算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发还清单、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已婚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各种理由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湖南省**县**镇**村**组**号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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