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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8日,本院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6日,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将该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曾某某与其丈夫李某某二人准备给李某某的同事范某某介绍女朋友。在介绍女朋友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产生了对被害人范某某实施诈骗的想法。2019 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用自己的常用微信( 微信名称:“把老公卖了买糖吃”) 向范某某推送了一名叫自称名叫“梦莉”(微信名称:不忘初心)的女子的微信,该微信实际由曾某某本人使用。范某某添加“梦莉”为微信好友后,二人即通过微信开始聊天。被告人曾某某冒充“梦莉”于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通过微信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范某某钱财,被害人范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陆续向 “梦莉”转款共计10562.5元人民币。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将所得赃款通过微信(微信名称:“把老公卖了买糖吃”) 分3次( 2000元、1000元、1000元)向其丈夫李某某转款总共4000元,其余赃款由曾某某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以及其他个人耗用。2019年05月28日12时30分许,民警在洛带镇三峨街世客会馆停车场将被告人曾某某挡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已退赔被害人范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检察官助理:谯靖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

2.卷宗4册,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龙泉公安分局撤回起诉函1份,龙检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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