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柏林镇*。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6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编造虚假身份,谎称自己是社区主任,取得了被害人冯某某、姚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信任,后以帮助办理社保、廉租房以及包揽工程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现金人民币48700元、姚某某现金人民币64900元、王某某现金人民币99200元、黄某某现金人民币及微信转账款27980元,骗取金额共计240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冯某某、姚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学斌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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