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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90********,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峡江县,家住峡江县**镇**村**号**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一名叫章某某的女子向曾某某订购大量口罩并陆续支付共计138600元货款给曾某某,但曾某某将这些钱用于网络赌博并输了7、8万,后因无法提供口罩给章某某便先将剩余货款退还给她并谎称其余货款已用于订购口罩。被告人曾某某在章某某一直催促还款的情况下,向被害人文某某、阳某某谎称自己手上有20万个口罩可以出售,被害人信以为真,便向其付款购买口罩,其中文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至2月19日期间向曾某某支付货款共计137000元,被害人阳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向曾某某支付货款共计25650元,曾某某收到被害人的货款后部分用于退还了章某某的货款,其余的钱用于网络赌博。后被害人阳某某、文某某多次向曾某某催促发货和退款,曾某某退还了文某某60000元货款。后曾某某因无钱归还被害人遂编造各种理由予以搪塞,并更换手机号码和微信躲藏起来。至案发时,被告人曾某某骗取被害人阳某某、文某某的货款共计102650元未退还。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曾某乙、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阳某某、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提取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大量口罩的事实,骗取他人订购口罩款共计10265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故意犯罪,并诈骗2次,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欣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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