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6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曾某某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黄某某、李某某和罗某某订购口罩的钱共计人民币43800元。
1、2020年2月9日、10日,在与黄某某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谎称其有口罩出售,在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后,骗取黄某某口罩订金人民币21400元。
2、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微信上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通过微信交流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后,骗取李某某口罩订金6400元。
3、2020年2月17、18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微信上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通过微信交流取得罗某某信任后,骗取罗某某口罩订金人民币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曾某某处扣押的手机;2.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5.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东
检察官助理:廖墨岚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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