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因资不抵债虚构“合作买车,帮客户做金融赚钱”的理由诈骗被害人严某某100000元。2019年7月中旬,曾某某向严某某称需要交完全款才能提车,要求严某某拿出100000元。严某某在2019年7月15日前后,分4笔合共100000元交给曾某某。其中:1、严某某在新城镇文化广场旁的建设银行门口给了曾某某20000元现金;2、2019年7月15日14时43分用手机银行从农商银行卡转账50000元给曾某某;3、2019年7月15日15时3分用微信转账10000元到曾某某微信账户;4、2019年7月15曰17时59分,用微信转账20000元到曾某某微信账户。曾某某收到款项后,并没有去买车,而是将款项用来填补自己资金缺口和偿还债务,并且在严某某多次追问买车的情况下,曾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推脱。事后,曾某某在严某某的追讨下偿还了45839元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微信记录截图指认、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和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南生
检察官助理 王嘉慧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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