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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2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其本人并无真实车辆的情况下,使用号码为271872****的QQ号在加入的摩托车QQ交流群内发送虚假二手摩托车出售广告,引诱被害人添加曾某某实名注册、使用的两个微信号(微信号:chengling8****、qq2718728****)购买摩托车。随后曾某某采取编造缴纳定金、物流费、过户费、首付款等名目,骗取被害人向上述微信账号内打款的方式实施诈骗,共计作案三次,骗得人民币1849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初,被害人包某某通过QQ群广告联系到被告人曾某某,向其购买一辆小忍者牌二林摩托车。后曾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包某某人民币2605元。案发前被告人曾某某共向包某某退还人民币300元;

2.2020年1月18日,被害人董某某通过QQ群广告联系到被告人曾某某,向其购买一辆行驶里程9000公里的2015款黄龙BN600二轮摩托车。后曾某某于2020年1月至5月14日期间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董某某人民币16081元,案发前曾某某共向董某某退还人民币593元;

3.2020年2月16,被害人陈某某通过QQ群广告联系被告人曾某某,向其购买一辆海陵MX6二轮摩托车。后曾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至3月9日期间以采取上述方式骗取陈某某人民币700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小沔镇道角村12组16号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捉获。

另查明:2020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华洋牌T4二轮摩托车行至合川区沙坪大道路段时遇见整治“赛摩”的巡逻民警,遂弃车逃走。后巡逻民警将该辆无牌照摩托车扣留,并停放在合川区涪江二桥停车场。

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来到重庆市合川区涪江二桥停车场内处,趁停车场值守人员熟睡之机,翻越围栏进入停车场,以推车、接线点火的方式将曾某某被扣留的华洋牌摩托车和一辆无主海陵牌MX6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海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被盗海陵牌摩托车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被盗摩托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微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主体明细等书证;

3.证人简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熊某某、曾某某、秦某某、唐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包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 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 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骗得人民币184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同时犯有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9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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