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镇**村**屯**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路**号**工地,虚构需要购买电缆线的事实,骗取该工地价值人民币26000元的电缆线1根,并于当日以人民币12400元的价格将该电缆线销赃。
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电缆线领料单、电缆线价格认定说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张某甲、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二、盗窃
2020年7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又至上述工地,采用使用刀具将电缆线铜芯取出的方式,窃得该工地地下室内价值人民币4983元的电缆线1根,并于当日以人民币1301.5元的价格将该电缆线销赃。
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缆线外皮(照片)、同款电缆线(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同型号电缆线产品合格证等书证;
3.证人梅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雨佳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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